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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制定出台《党政共同负责制暂行规定》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03-23浏览次数:301

      为建立健全学院党政分工合作、共同负责的制度,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我院日前印发了《党政共同负责制暂行规定》,强调党政共同负责制是以院党委为政治核心、院长为行政指挥,党政密切配合、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、共同负责的一种领导体制,是高等学校实行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”的支撑和延伸。
      规定列举了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11个方面主要事项: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;总体发展目标、规划与建设方案,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;师资队伍建设、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、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;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;年度经费预算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拟定,大宗经费使用,办学资源调配;内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咨询、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;主要岗位设置、调整,人员聘任,业务骨干培养,专业技术职务评聘,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思想政治工作、党(干)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保密工作、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;其他重要事项。同时,对在党政共同负责制中学院党委、行政各自的主要职责也作了规定。
      根据规定,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、集体决策、分工负责、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;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,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。规定强调,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。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,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,其中党委书记和院长负主要责任;执行过程中的失误,党委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,分工负责的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负直接责任;在“一岗双责”方面,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党(干)风廉政建设负总责,党委副书记、副院长对所分工负责工作的党(干)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。(院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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